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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重庆市教师资格证考试相关问题解答

来源:2exam.com 2012-12-28 19:28:53

  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

 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,根据《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及其实施办法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。

  一、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

  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,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,均需参加体检。

  二、体检标准

 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,体检结论分为合格、不合格两种,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。

  (一)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。

  1.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:癫痫病、癔病、夜游症、恶性肿瘤、精神病。

  2.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:结核病、支气管扩张、慢性肾炎、麻风病、各种急慢性肝炎。

  3.器质性心脏病: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(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),心肌病,频发性期前收缩、心电图不正常、其他器质性心脏病。

  4.各种结缔组织疾病(胶原疾病)、内分泌系统疾病(如尿崩病、肢端肥大症等)。

  5.类风湿脊柱强直、慢性骨髓炎。

  6.肝大、质中等硬度以上;肝脾同时触及,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(肝生理下垂除外),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,肝功能不正常;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,脾功能亢进;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;

  7.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巴肉芽肿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未愈者。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。

  8.肺切除超过一叶;肺不张一叶以上。

  9.血压超过18.66/12KP(140/90毫米汞柱),低于11.46/7.46KP(86/56毫米汞柱)。收缩压超过21.33KP(160毫米汞柱)低于10.66KP(80毫米汞柱)或舒张压超过12KP(90毫米汞柱)低于6.66KP(50毫米汞柱)。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。

  10.青光眼;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(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);色盲、色弱,申请幼儿园、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。

  11.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.0者(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,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,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)。

  12.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、另一耳全聋。

  13.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;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;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,肌力三级,显著胸廓畸形。

  14.严重的口吃、嘶哑,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、鼻、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。

  15.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、麻、血管瘤或白癜风、痣或身上明显(暴露部位)纹身等。

  16.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。

  (二)凡有下列情况者,应作进一步检查。

  1.若发音异常,应进一步检查声带。

  2.若心律严重异常、心脏杂音明显,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。

  3.若肝、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,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。

  4.若血糖异常,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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